今天,分享一篇治本“双十一先涨价再降价”预防与追惩机制仍需完善,希望以下治本“双十一先涨价再降价”预防与追惩机制仍需完善的内容对您有用。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临,近几日,双十一大促“先涨价再降价”,甚至“直接涨价”的消息不绝于耳。羽绒服3天3个价,洗发水套组比“6·18”贵了80元……不少网友发出了购物车或商品页面的前后对比图,直指商家“浑水摸鱼”的情况着实不少。记者询问多家网店、旗舰店客服,得到的回复大多语焉不详,理由大多集中在“不同活动给出的优惠不同”,或是“大促不同阶段折扣力度不同”。
每逢双十一,消费者摩拳擦掌期待能够“价格抄底”,花更少的钱买到心仪商品。然而,部分商家则动起了歪脑筋,“先涨价再降价”甚至“直接涨价”,让消费者防不胜防。为此不仅浪费了宝贵时间、精力,进而产生上当受骗的不良感受,也让双十一整体消费环境受此影响,造成市场公信力的持续受损。这一现象,无论对于消费者还是多数诚信经营的商家而言都是不愿意看到的。
也因此,双十一加大对“先涨价后降价”等现象的治理,已经成为监管部门、消费者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今年10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消息称,为规范“双十一”期间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行为,已召集上海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提出八方面合规要求。第一条便是促销规则要更加透明、简单易懂。然而,仅仅靠有关部门督促平台和商家遵守诚信原则,依赖平台和商家道德自律,其约束力度有限,恐难以对其弄虚作假行为形成治本之势。
治本“双十一先涨价再降价”,预防与追惩机制仍需完善,就此可以借鉴参考国外不少经验。比如,法国、意大利、英国、德国、奥地利等国家规定打折商品的基价必须是商品在过去几个月里的平均价格。这一方式让商家促销时的基准价标准更符合常态化销售价格水平,剔除临时调价因素,也让其打折与否、打折幅度更加清晰明了,取信于消费者。
相关部门不妨借鉴这一模式,要求双十一之前各平台须规定参与商家在商品页上标列过去几个月的平均价格,以此为基础进行打折促销,更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减少消费者和商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
其次,对于弄虚作假的商家或平台,有关部门应加大事后追惩力度。英国知名快时尚电商Boohoo今年5月宣布,该品牌在美国加州法庭面临的虚假促销集体诉讼案已达成最终和解,和解金额为1亿美元。此案也证明国外商家或平台一旦因虚假促销引发消费者集体诉讼,就面临经济层面的巨额赔偿,其违法成本之高昂,必然会让更多商家平台引以为戒。
对此,我国相关法律也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但对于小额商品纠纷而言,“三倍”赔偿标准相比于消费者发起诉讼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而言偏低,也因此,应进一步提高赔偿标准,鼓励消费者勇于维权。
此外,针对虚假促销维权成本与收益不对等、举证难等问题,还应推动消保委等消费者维权组织代理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举证倒置制度、平台连带责任承担制度,不断提升消费者相关诉讼的便捷性、低成本和权利救济程度,从而健全电子商务消费者求偿模式,让消费者在包括双十一的网购过程中享受更加完善的消费环境。
文/毕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