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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2月27日电 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以及虛构交易以虚增营收,上实发展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上实发展27日晚公告披露,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2]316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上实发展存在以下问题:
1. 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发布临时公告披露,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实龙创”)未经审计的应收类款项合计约人民币26.15亿元,其中部分业务涉及融资性贸易,该类业务所涉及的应收类账款可能存在不可收回的风险。经查,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款项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披露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 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与公司签订《收购东大名路815号(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收购东大名路815号(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签订《收购东大名路 879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拟收购公司及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持有的东大名路815号(西侧、东侧)、879号地块房地产,三份合同总金额为9.3亿元。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在《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订立上述重大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3. 虛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上实龙创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通过虛构交易的方式虛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的情形,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实发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上实发展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今年1月12日,上实发展公告,经公司初步自查,截至2021年12月31日,上实龙创未经审计的应收类款项合计约26.15亿元,其中部分业务可能涉及融资性贸易,该类业务所涉及的应收类账款可能存在不可收回的风险,具体涉及金额公司正在加紧进一步核查。
6月29日,上实发展在对上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称,公司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上实龙创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虚构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部分虚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的问题也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调查、审查。公司对上实龙创历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累计减少2016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收入17.04亿元,累计减少2016年度至2020年度营业成本12.66亿元。
上实发展还称,已就上实龙创部分高管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公安机关已正式立案并对上实龙创公司原董事长曹文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公司官网资料显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合理业务结构、成熟产品线、区域布局相对集中、具有成熟开发能力和资本运营能力的房地产综合集成商。
三季报显示,2022年前三季度,上实发展实现营收约20.22亿元,同比下降55.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约1.13亿元,同比下降129.91%。
二级市场上,上实发展27日收报3.59元/股,涨幅2.57%。(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