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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2023年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新当选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长期从事律师工作的朱征夫拟向大会提交“将刑事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的建议。
朱征夫介绍,对于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我国刑法第64条仅规定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缴国库,但对于是上缴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并未具体的规定。由此导致刑事案件中没收的财物和罚金出现多头管理乱象,并催生逐利性执法,即由地方行政权主导的、或在司法经费与罚没所得相挂钩体制下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的司法行为。
在朱征夫看来,逐利性执法混淆了宪法对行政权和司法权划定的界限,也使宪法对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分工制约的制度安排形同虚设,国家司法权沦为地方行政权的逐利工具,企业家和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不应有的侵害。
因此,朱征夫建议,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将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缴国库”中的“国库”明确规定或解释为“中央国库”。
对于该建议的法律依据和理由,朱征夫也进行了详细阐述。
他介绍,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未规定刑事罚没收入统一上缴中央国库,而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仅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刑事案件罚没收入一直存在多头管理乱象。相关中央国家机关,各地方政府均制定刑事罚没的上缴和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数量蔚为可观,但大多以“意见”、“规定”、“办法”等形式存在,效力层级不高,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制度衔接存在漏洞,甚至互相矛盾,违背法制统一,损害法律权威,给逐利性执法以可乘之机。
同时,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直接向司法机关下达罚没收入指标,同时将罚没收入与预算经费挂钩。对司法机关的经费预算名义上是收支两条线,实际上还是“自收”、“自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不得不选择经济利益更大的案件查办,从而催生选择性执法和逐利性执法,尤其是异地逐利性执法。当涉及民营企业特别是有一定实力的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时,就可能出现“非罪却定罪”“此罪当彼罪”“轻罪也重罚”等枉法行为。
朱征夫认为,刑事罚没制度缺陷下地方政府与司法机关利益捆绑,违反宪法关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的规定。
他解释道,我国宪法对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设置和运行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司法权需遵守依法独立公正原则,对行政行为行使必要的法律监督和司法裁判职能。但在司法工作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情况下,司法权受行政权的驱使和节制,导致在相关案件的处理中,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公正性从根本上受到动摇,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宪法界限被任意逾越。
此外,朱征夫认为,逐利性执法违反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规定。同时侵害公民、尤其是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
朱征夫在建议中写道,宪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在逐利性执法的过程中,负责侦查、检察和审判的国家机关成为一个利益共同体,只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没有相互制约。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但在逐利性执法中,由于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功能失灵,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的地位严重失衡,公民尤其是企业家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因而不可避免地受到侵害。
红星新闻记者张炎良北京报道
编辑 潘莉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