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快看 | 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等严重违规,徽商银行被罚330万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记者 | 方德能
编辑 | 张一诺
12月25日,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连续发布11罚单,剑指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及其相关责任人。
罚单显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有4项:
一、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管理不到位
二、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
三、同业投资严重不审慎
四、同业投资风险分类不实
对于徽商银行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罚款290万元。
黄晓艳历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投资与理财总监,对以下事实负责:
1.任投资与理财总监期间,对该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
2.任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期间,对该行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安徽银保监局对黄晓艳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
孙海来,时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该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王开智,时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负责人,对该行同业投资严重不审慎负有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在该行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过程中存在不审慎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樊立群,时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研发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在该行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过程中存在不审慎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李荣庆,时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研发中心总经理,在该行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过程中存在不审慎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王先俊,时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在该行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过程中存在不审慎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对该行同业投资风险分类不实负有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
周洲,时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固定收益团队经理,对该行同业投资严重不审慎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罚单显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是违规办理同业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罚款40万元。
王腾,时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在合肥分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审慎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作出警告。
王勇,时任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庆西路支行副行长,在合肥分行违规办理同业业务过程中存在不审慎行为,应负直接责任及管理责任,系直接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安徽银保监局对其作出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