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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离职还是因克扣工资被迫离职?服役11年老员工与供职券商对簿公堂,最终获赔22万团体年金

时间:2021-01-14 17:48:23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自主离职还是因克扣工资被迫离职?服役11年老员工与供职券商对簿公堂,最终获赔22万团体年金 来源:财联社

因团体年金缴纳部分归属权说法不一,员工与券商对簿公堂。

国联证券与前员工的一起劳动纠纷于2020年末被公之于众。2018年7月,国联证券前员工、分析师张某甫因非自身原因离职后,将国联证券及国联证券深圳分公司告上公堂,经一审法院判决,国联证券应支付张某甫团体年金保险21.6万元。

矛盾一:是否自主离职

近期,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国联证券与前员工张某甫的劳动争议一审判决书。双方争议的主要矛盾是国联证券未划转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员工团体年金。

中证协信息显示,张某甫2007年3月入职国联证券,并于2018年7月办理了离职登记。

2019年5月,张某甫曾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案件的决定。

2019年8月,张某甫将国联证券及国联证券深圳分公司作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甫认为,自己因国联证券克扣工资而被迫辞职,同时张某甫对“2017-2018年任务情况说明、国联证券在岗考察人员管理办法、有关2017年底考核民主测评、原告在岗考察审批表及年终考核结果”说明的真实性不予以认可,并称国联证券提交的张某甫2017年度考核评定流程与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不一致。

国联证券主张,张某甫在公司无任何过错的情形下主动辞职,故其无权获得企业交费计入个人账户的累计额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且公司未拖欠张某甫2018年1月至6月工资。

但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的离职原因,已有生效判决((2018)粤0304民初41972号、(2019)粤0304民初11453号)认定,国联证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故张某甫离职并非因其自身原因。

矛盾二:企业缴费部分如何分配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甫与国联证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国联证券投保了团体年金保险,该险种由国联证券和张某甫共同交费,企业交费金额是员工交费金额的两倍,被保险人是张某甫。

根据《国联证券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方案》相关规定,团体年金保险实行完全累计,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交费计入个人企业账户;职工个人交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自交费之日起权益全部归个人所有,企业交费计入个人账户的累计额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的权益另有规定。

国联证券表示,根据《方案》第六条的规定,年金账户中仅个人交费部分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自交费之日起归属职工个人,若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或提出辞职的,企业交费计入个人账户的累计额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不归职工所有。

但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张某甫并非因自身原因离职,因此不适用上述《方案》的规定。根据《方案》中的其他规定,职工因企业辞退、组织调动等非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其企业交费计入个人账户的累计额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的权益归职工所有。

一审法院判决称,原告、被告双方均确认原告企业年金个人交费账户金额为68671.01元,个人交费红利账户金额为5521.7元,团体交费未归属账户金额为131339.36元,团体交费未归属红利账户金额为10463.24元,因原告与国联证券建立劳动关系,且团体年金保险系由国联证券投保,故国联证券应支付张某甫团体年金保险共计215995.31元(68671.01元+5521.7元+131339.36元+10463.24元)。

券商频演人劳纠纷

记者不完全统计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19年共有42起员工告券商的案例完成终审,涉诉金额为1768.32万元,员工胜诉获赔金额为1272.69万元,占比高达71.97%。其中工资纠纷11起,涉诉金额519.69万元;奖金纠纷7起,涉诉金额681.97万元;解除合同3起,涉诉金额19.06万元;离职赔偿4起,涉诉金额51.98万元。

从员工与券商官司纠纷的类型来看,主要分为四种:

一是工资纠纷,通常是员工离职后对公司此前工资结算存在质疑,请求法院判罚公司补发应发工资;

二是奖金纠纷,券商因为盈利、评价办法调整等原因少发或不发奖金,员工请求法院判罚公司补发奖金;

三是解除合同,员工合同到期后,券商以调岗、不续签等方式强迫员工离开公司,员工请求法院判罚公司赔偿损失;

四是离职赔偿,员工遭遇辞退后,对公司的离职补偿不满而请求法院判罚公司调整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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