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快看 | 广发银行收到4张罚单,共被罚17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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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一诺
4月2日,福建银保监局、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公布4张罚单,剑指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泉州银行。
罚单显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员工行为管理、处置不当、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内控管理不到位。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福建银保监局对对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处以150万元罚款;对赖添华予以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六年的行政处罚;对陶强予以警告;对林宜健予以警告。
罚单显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当事人黄丹梅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银行账户管理不到位。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年第5号)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年第2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处以罚款合计50万元,对黄丹梅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单显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当事人连顺辉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为岗位相互制衡不到位;未落实对账制度。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第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处以罚款合计100万元,对连顺辉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单显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当事人连阿军、陈国柱、陈力军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业务,违规办理同业理财业务,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办公场所管理不到位,经营状况不真实。根据《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基层营业机构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45号)第三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57号)第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保监会泉州监管分局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处以罚款合计1400万元,对连阿军、陈国柱、陈力军等3人分别处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