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充电宝1小时10元,共享单车一小时6.5元……近日,多个共享经济平台产品纷纷宣布涨价。许多网友感叹,曾经“价格真香”的共享神器,一夜之间已经“高攀不起”了。
1
“涨”声一片让消费者难以适应
这一轮共享经济平台产品的涨价并非个案。
在上海,有消费者发现,多个品牌的共享充电宝已经悄然涨价,从投放初期的平均1元左右,已经上涨到了6—10元。上海徐汇区商圈部分酒吧和密室桌游店、KTV店等场所投放的共享充电宝普遍存在定价较高的现象。
另据央视财经报道,上述情况同样出现在了杭州部分景区。
此外,这一轮涨价风还蔓延到了共享单车领域。某单车平台在公布新的计价规则后,前15分钟收费1.5元,此后每10分钟收费1元,1小时收费已经高达6.5元。相比目前主流的半小时1.5元的定价,价格已经翻番。
有学者指出,这一轮涨价主要集中在重资产共享经济领域,其典型特征是,线下产品由共享平台自己投资。而涨价的原因在于,经过多轮的“跑马圈地”后,部分企业急需稳定现金流,回笼资金。
2
价格“前恭后倨”成为套路?
在国内市场,共享经济属于典型的“舶来品”。
相较Uber、Airbnb等国外热衷的轻资产形式,共享经济在2014年进入国内市场后,围绕重资产不断创新——从共享单车到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再到共享汽车,本土化市场不断细分,并形成了市场公认的“共享+”风口,大批社会资本陆续入场。
国家信息中心从2016年开始以年度为单位发布《中国共享(分享)经济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共享经济领域直接融资为620亿元,而到2020年,这一数字已经增长到了1185亿元。此外,6年间,市场规模也从19560亿元增长到了33773亿元。
“投资的增长为重资产模式的快速扩张提供了充足的‘弹药’,一方面,以低价入场,通过价格补贴来吸引消费者入驻平台,增加用户数量;另一方面,则不断进行硬件定制生产,投入新增市场”,工信部赛迪城市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高翔表示,“低价入场”的“补贴模式”在重资产共享经济领域较为常见。在资本的刺激下,消费群体和服务供给几乎同步被刺激壮大,进而吸引新的资本入场,直至企业冲进行业前三,上市。
数据显示,我国共享经济经过6年多的发展后,部分细分垂直领域正迎来一波“成熟期”,典型特征就是上市。4月1日,怪兽充电成功赴美上市,成为“共享充电宝第一股”。除此之外,共享电单车服务商松果出行也被爆出计划今年赴美上市。
王高翔强调,任何一种商业模式都不可能持续不断地进行“低价”补贴,一旦达成一定的用户规模、市场占有率或上市等条件,必然要对平台的存量用户进行“商业模式”的重塑。而消费者已经形成“低价消费”的惯性,可能还得需要一段时间适应。
3
如何从“野蛮生长”到“精细化管理”
“相对早期的‘低价策略’,涨价从某种意义上也说明共享经济的商业模式正在回归理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预测,但是,下一阶段,共享经济将进入精细化管理阶段,围绕数据挖掘,将出现更丰富的服务产品和盈利方式,而不仅仅是盯着“押金”和“租金”做文章。
他举例,目前,已有一些共享单车公司通过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优化车辆调度、运营维护,实现了投放数量、骑行需求与停放管理之间的动态平衡和效率最大化。还有个别共享汽车平台瞄准细分市场,深挖用户个性化需求,提供多样化出行服务。这启示运营者,除了调整价格,更要通过精细化经营和科学管理,来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准,获得用户认可。
此外,有分析师认为,在线广告或将成为共享经济平台未来重要的营收途径之一。数据显示,线下自动售货机友宝在线广告收入达到近20%。拥有大量的线下服务终端和活跃用户的共享经济平台,也拥有开拓相应业务的应用场景。
“共享经济因资本而起,但不能离资本而衰。”盘和林表示,企业想真正走得长远,就要回到正常的商业模式和轨道上来。共享经济兼具传统行业和互联网双重属性,传统领域资产重,互联网资产轻,围绕平台特征打造适合自己的盈利模式,可能是共享经济未来面临的共性问题。
4
呼唤监管完善 市场规范
在大幅调价面前,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么?
在共享平台面前,个体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大型共享经济平台对交易方式、定价模式、交易频率、结算工具、责任分配等都具有较高的支配力,消费者缺乏议价能力”,《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认为,这是导致共享平台“抽成过高”“大数据杀熟”“频繁调价”等现象的重要原因。
不过,消费者也不用慌。
针对共享经济发展中的出现的种种问题,相关部门正本着鼓励创新、底线监管的原则及时进行回应与规制,引导新业态新模式范健康发展。
据了解,今年2月发布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已经逐一细化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表现形式,如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主任姜奇平表示,无序大幅调价涉嫌不正当竞争。他表示,无序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或服务。这种“烧钱”行为,属于不正常竞争行为;二是,实施没有正当理由的掠夺性超高定价、拒绝交易、搭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旦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正当竞争,相关企业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新华网 黄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