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男子16年前涉盗电被判刑:提交新证据上诉,法院在审查
河北廊坊男子于长祥因认为自己被错判,十多年来不断奔走。
2005年,于长祥犯盗窃罪被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出狱后,他先后向广阳区法院和廊坊市中院提出申诉,均被驳回。
2019年年底,针对他提交的部分新证据,广阳区法院召开了听证会,截至目前,该案是否再审仍无定论。4月16日,广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法院领导很重视此事,目前正处于审查阶段,如果认定当初判决存在错误,将进行再审。
16年前因盗窃罪入狱
如今年过六旬的于长祥,16年前因一起盗窃罪被判入狱。
相关判决书显示,广阳区检察院指控于长祥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9日向广阳区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查过程中,检察院先后两次撤回起诉补充证据,最后于2015年4月13日再提起公诉。
检察院指控,2001年4月,中国移动通信廊坊分公司在于长祥家院中修建发射塔,于长祥私自接通发射塔的用电电线,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至2004年6月,移动发射塔基站机房内电表计数为67146度,于长祥盗电共计47002.20元。
后广阳区法院审理查明,于长祥所住的东尖塔村村委会,为每户居民在电表箱内均预留有三项备用电源。2001年4月11日,移动公司在于长祥家院内建发射塔一座,同年六月,发射塔建成后,于长祥找来村内原电工私自接通发射塔的动力用电线路,并将自家照明线路接在发射塔的用电线路上。村委会曾先后两次派人掐断于长祥私接的线路,于长祥吵闹后,村委会没再掐电。
对于检察院对于长祥盗电67146度的指控,法院查明,虽发射塔基站机房内电表显示用电确系67146度,但于长祥向村委会交电费依据的总表有明确走读数43491度。实际两表相差23655度,折合电费9462元。移动公司按协议将所用电费交付了于长祥,但于长祥未向村委会缴纳电费。2004年7月,于长祥家向村委会交电费2200元,9月时再次向村委会缴纳电费40000元。
法院认为,于长祥擅自接线用电,虽经村委会默许,但其交电费的电表显示数与移动公司实际用电的电表显示数相差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于长祥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认为被错判申请再审
于长祥向澎湃新闻称,法院判决后,他在律师的建议下没有上诉。出狱后,他开始了喊冤,除了信访,先后向广阳区法院和廊坊市中院提出过申诉,但均被驳回。
澎湃新闻获取的当年廊坊市移动分公司与于长祥签订的协议显示,于长祥需提供380V三相四线交流专用电源,以满足移动方的设备需要。
“他们接的是我自己家的电表,我连的也是自家电表,怎么能叫偷电?”他承认自己确实将自家照明线路接至发射塔的动力用电线路,称是因当时双方达成约定,由移动方承担于长祥家用电费用。澎湃新闻未在上述纸质协议中找到该条内容,于长祥称是“口头协议”。
另外,于长祥认为,法院通过发射塔基站机房内电表和自家电表不一致而定罪是不严谨的。因为自家的电表曾更换过。一份盖有东尖塔村村委会公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3月4日的证明显示,东尖塔村曾于2001年进行低压改造,2002年4月,全体村民更换了电表。“发射塔的表是2001年开始计数的,我这个是2002年开始计数的,怎么能一样呢?”另一份东尖塔村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称,2001年至2002年间,于长祥不欠东塔村村委会任何电费款。
上述新证据引起了法院的关注。2019年年底,针对该案,广阳区法院对于长祥提交的部分新证据进行了审核,并召开了听证会。
4月17日,广阳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关于该案是否需要再审,目前法院已经进入审查阶段,“正在走程序”。如果认定当初的判决有错误,法院将启动再审,如果没错,也会给于长祥一个结论,“很快会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