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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为电子曾与前员工发生技术泄密纠纷,大客户信披上演“变脸术”

时间:2021-04-22 10:47:09 | 来源:界面新闻

原标题:艾为电子曾与前员工发生技术泄密纠纷,大客户信披上演“变脸术”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优势以及持续的研发能力是其主要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其保持技术领先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其中,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也不例外,持续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员的同时,需在现有产品的升级、新产品的开发工作中“因时而变”。而历史上,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为电子”),曾与多名前员工发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涉诉员工及其参与设立的公司被推至“被告席”。

在上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涉诉的前员工在艾为电子任职期间,在外成立公司侵害艾为电子利润数千万元;同时涉诉员工曾参与艾为电子多项专利发明,艾为电子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来防范技术泄密?且该涉诉公司注销或系“假动作”,涉诉前员工背后或许并非只此一家公司。

同时,艾为电子信息披露问题也不容小觑。艾为电子一名前五大客户,或频繁解散后再注册,且关于该客户的信息,艾为电子招股书、问询函回复、该客户官网、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多方表述“不一”,信披真实性“迷雾重重”。

一、曾与前员工发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被告芯望公司注销或系“假动作”

法院公开信息显示,艾为电子曾与多名前员工间,发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据(2016)沪0104民初34507号文件,被告陈康自2010年3月15日起,在原告艾为电子担任IC设计工程师,双方签订有两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双方还签订有保密协议。

2016年3月10日,艾为电子在配合公安部门就梁某某侵犯商业秘密一案的侦查过程中,获知梁某某应陈康的要求,将艾为电子商业机密外发给陈康。当日艾为电子封存了陈康的工作电脑。

且上述文件显示,艾为电子的诉讼请求为:要求陈康在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时,写明五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存档路径以及陈康获取的艾为电子的技术资料,包括项目设计图纸或文档。

对此,法院认为,艾为电子表述的离职交接内容,无具体的载体,艾为电子亦无法明确交接事项的具体形态和内容,故对于艾为电子要求陈康办理上述离职交接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作处理。

据(2016)沪73民初741号文件,由“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梁仲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可知,艾为电子与梁仲凯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但该案件属于“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2016)沪0104民初34507号文件提到“梁某某应陈康的要求将艾为电子商业机密外发给陈康”,同样在2016年,那该案件中的梁某某是否是梁仲凯,还是另有其人?不得而知。

但不论梁某某是否系梁仲凯,通过上述两起纠纷,艾为电子的技术秘密曾存在被侵害的情形,其对技术秘密的保护程度几何?而艾为电子内部治理是否存在漏洞?技术秘密遭侵害的隐患是否会“重演”?是个未知数。

无独有偶,艾为电子的重要员工在任职期间,私下在外成立公司,致使艾为电子受损逾六千万元。

据(2017)沪73民初729号文件,艾为电子诉称,其发现被告上海芯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芯望公司”)生产了侵权产品,且芯望公司的法人、监事、副总、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皆为艾为电子的离职员工。

且艾为电子诉称,被告张振浩、余维学、胡颖均曾在艾为电子担任重要岗位,有经常接触艾为电子核心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条件。张振浩在艾为电子工作期间,同时为芯望公司创始人之一参与研发,存在侵害艾为电子商业秘密情形。由于被告利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迫使艾为电子为稳定客户,不得不大幅度降价,致使艾为电子损失高达6,842.53万元的利润。

前员工张振浩在艾为电子任职期间,就联合艾为电子其他前员工在外创立了芯望公司并参与研发,艾为电子是否具备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技术保护制度,来防范技术泄密?不得而知。

雪上加霜的是,上述涉诉员工曾参与艾为电子十六项发明专利的发明。

据签署日为2021年3月1日的《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以下简称“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截至2020年9月20日,艾为电子拥有发明专利54项、实用新型专利138项、境外专利1项。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信息,艾为电子招股书披露的发明专利中,共计16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系前述技术秘密纠纷中的被告张振浩、余维学、陈康,涉及专利的专利号分别为200910055405.4、201010140314.3、201010577272.X、201110033163.6、201110023886.8、201110094396.7、201210114831.2、201210171618.5、201210172183.6、201310505167.9、201310585746.9、201310582607.0、201310618043.1、201410851240.2、201410851211.6、201510219178.X。

前述16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期分布在2009年至2015年。

可见,张振浩、余维学、陈康三人,在艾为电子工作期间参与部分发明专利的发明,可以直接接触到艾为电子的技术信息。

不仅于此,上述涉诉前员工或仍为艾为电子现股东,艾为电子技术泄密隐患难消。

据艾为电子2015年4月27日签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2014 年11月12日,艾为电子召开股东会,同意孙洪军将其持有的艾为电子8.45%股权,分别转让给吴绍夫、杨婷、娄声波等31人,该次股权转让系为引入员工持股。而前述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的被告陈康、梁仲凯、张振浩都位列其中。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在艾为电子2019年年度报告中,陈康、梁仲凯、张振浩依然是艾为电子的股东之一,而后在变更信息部分,并未显示上述股东有出现变更的情形。

据招股书,截至2020年9月30日,张振浩、梁仲恺系艾为电子的股东之一。而艾为电子成立于2008年6月18日。

也就是说,通过16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时间可知,在艾为电子发展早期,陈康、梁仲恺、张振浩等人或系其员工,其中还包含持股关系。而艾为电子发展至今,昔日员工离职后与艾为电子发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且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前员工至今或仍为艾为电子的股东,享有包括知情权等在内的相应股东权利。作为股东之一,陈康、梁仲恺、张振浩等人是否存在获取艾为电子的内部信息的渠道?是否能持续对艾为电子施加影响?而艾为电子又该如何应对该情形?或均是艾为电子需直面的问题。

问题仍未结束。前员工张振浩参与创立的芯望公司注销或为“假动作”。

据(2017)沪73民初729号之一,艾为电子于2018年11月15日以被告芯望公司注销及其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芯望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余维学,因决议解散于2018年9月21日注销。

然而,而前述纠纷的被告张振浩、余维学、胡颖在外投资的公司或并非芯望公司一家。

据《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上海若瓦鑫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瓦鑫电子”)的历史股东和法人代表中,均有张振浩、余维学、胡颖等人的“身影”,且若瓦鑫电子目前系正常经营状态。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2016年3月3日,若瓦鑫电子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人由薛蕴红变为余维学;2016年6月1日,若瓦鑫电子法定代表人由余维学变为胡颖;2016年7月5日,若瓦鑫电子投资人由叶枫、余维学,变更为叶枫、余维芹、张振浩、胡颖。

在芯望公司注销不到两个月前,即2018年7月5日,张振浩、胡颖、余维芹纷纷退出若瓦鑫电子投资人行列,若瓦鑫电子股东变为叶枫和余红斌。

根据姓名结构来推断,余维学、余维芹、余红斌同属“余”姓,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余维芹为芯望公司清算组成员。

此外,《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进一步发现,若瓦鑫电子与芯望公司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均存在重合,前述案件中的被告余维学、张振浩、胡颖或“隐身其中”。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若瓦鑫电子于2015年5月15日成立,与芯望公司成立于同一年,芯望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9日。

同时,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2015年,若瓦鑫电子与芯望公司的通信地址与联系电话均一致,地址均位于上海虹漕路421号63号楼J座,联系电话均为02164855116。

2016-2017年,若瓦鑫电子与芯望公司的通信地址同为浦东新区周星路500弄39号1802,联系电话同为13512113659。

2016-2017年,若瓦鑫电子企业邮箱均为[email protected],与芯望公司2016年的企业邮箱一致。芯望公司2017年企业电子邮箱显示“无”。

即从成立到注销期间,芯望公司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企业邮箱均与若瓦鑫电子或保持一致。

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芯望公司注销后,若瓦鑫电子仍在存续中。2018-2019年,若瓦鑫电子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企业邮箱未发生变动,仍保留了芯望公司注销前所用的通信地址与联系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若瓦鑫电子与芯望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活动,也存在一致。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芯望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集成电路、电子通信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通信器材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集成电路设计”。

而若瓦鑫电子的经营范围为“电子技术、通讯科技、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通信器材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2016-2017年,芯望公司与若瓦鑫电子年报中的主营业务活动也基本一致,芯望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为“电子技术、集成电路、电子通信专业等”;若瓦鑫电子的主营业务活动为“电子技术、集成电路、电子通信技术等”。

即若瓦鑫电子历史股东和法人代表中,均有张振浩、余维学、胡颖等人的“身影”,在芯望公司注销“前夕”,张振浩、胡颖、余维芹纷纷退出若瓦鑫电子,现任股东之一同姓“余”。在上述种种“巧合”下,余维学、张振浩、胡颖等人在若瓦鑫电子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若瓦鑫电子与芯望公司或关系“匪浅”。

由上述情形可见,艾为电子与多名前员工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涉诉的前员工在艾为电子任职期间,在外成立公司侵害艾为电子利润数千万万元,或暴露出其内部管理或存漏洞。同时涉诉员工曾参与艾为电子多项专利发明,至今或仍为艾为电子股东。

另外,艾为电子前员工任职期间在外成立的芯望公司注销或系“假动作”,涉诉员工背后或许并非只此一家公司。在与余维学、张振浩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中,以芯望公司注销及其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艾为电子撤诉。艾为电子是否知晓若瓦鑫电子的存在?仍存续的若瓦鑫电子背后,张振浩等人是否“现身”其中?作为与芯望公司同联系方式、同地址、同经营范围的若瓦鑫电子,是否会继续对艾为电子的业务产生影响?艾为电子内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机制,使其能够及时发现外部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且艾为电子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来防范技术泄密?这些或该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二、重要客户或“未出生”先合作,成立时间与其官网矛盾

除了技术泄密防范存在隐患外,艾为电子披露的前五大客户信息存在多方矛盾,交易真实性成谜。

据招股书释义部分,“香港芯知己”指的是“HK XZJ Digital CO.,Limited”(以下简称“香港芯知己”)。

据招股书,2018-2019年及2020年1-6月,香港芯知己分别为艾为电子的第三、第一、第四大客户,系艾为电子的经销商客户。

同时,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2017年,香港芯知己为艾为电子第6大外销客户,外销收入金额为3,724.82万元。

蹊跷的是,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中2019年成立的香港芯知己,在招股书中却显示其2018年已成为艾为电子前五大客户。

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上交所曾要求艾为电子说明主要客户的基本信息。艾为电子在关于香港芯知己基本信息的回复中,披露了两家公司的信息,分别是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和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

其中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即招股书释义中的香港芯知己),成立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注册地址位于香港,实际经营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4402。

另一家公司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成立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注册地址位于SAMOA(萨摩亚),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7号金中环商务大厦4402,与香港芯知己的实际经营地址相同。

值得一提的是,据公开信息,萨摩亚曾进入欧盟避税“黑名单”。上述两家公司是否系“同一套人马”在不同国家注册成立?

且根据招股书释义部分,艾为电子招股书中的“香港芯知己”指的是“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并未提及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令人不解。

更让人困惑的是,在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的回复中,香港芯知己成立于2019年5月31日。而据招股书,香港芯知己在2018年已成为艾为电子的前五大客户。2019年5月成立的公司如何在2018年就成为艾为电子的前五大客户?上述矛盾是出于信息披露错误还是“另有隐情”?艾为电子披露的“香港芯知己”、“HK XZJ DIGITAL CO.,LIMITED”、“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三者之间,信息混乱不清,信披真实性上演“罗生门”。

除此之外,艾为电子披露的关于香港芯知己的信息,与香港芯知己官网也存在矛盾。

根据艾为电子官网披露的“合作伙伴”页面,可以找到香港芯知己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芯知己1”)的官网链接。

据香港芯知己1官网公开信息,香港芯知己1英文名称为HK XZJ Digital CO.,LIMITED,成立于2005年4月,2013年7月与台湾至上电子成立HK XZJ Digital Co.,Limited(SAMOA)。

可知,香港芯知己1官网披露的公司成立时间,与艾为电子招股书披露的公司名称同为“HK XZJ Digital CO.,LIMITED”的香港芯知己相矛盾。而2013年7月在SAMOA(萨摩亚)成立的HK XZJ Digital Co.,Limited(SAMOA)又是否是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令人费解。

上述情形表明,招股书释义部分,“香港芯知己”是指“HK XZJ Digital Co., Limited”,且2018-2019年及2020年1-6月,香港芯知已均为艾为电子的前五大客户。但根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香港芯知己成立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而成立于2019年的公司如何在2018年即成为艾为电子的前五大客户?与此同时,艾为电子在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中披露的香港芯知己成立时间,与香港芯知己1官网披露的信息相矛盾,其信披真实性谜团浮现。

三、大客户香港芯知己或频繁解散后再注册,多方信披不一真实性“迷雾重重”

关于香港芯知己的问题并未结束,其还存在频繁解散后再注册,多方披露信息互相“各执一词”的异象。

据《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香港芯知己的成立时间与艾为电子披露的时间不一致,且存在频繁注册撤销后再注册的情况。

根据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输入香港芯知己的英文名称“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可查询到4家公司相关信息,其中三条均显示公司现况为已告解散或已终止营业地点。

第一条公开信息显示,公司编号为1346888,公司名称为HK XZJ Digital CO.,Limited(香港芯知己数码有限公司),中英文名称与艾为电子及香港芯知己1官网披露的公司名称均一致。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18日,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已告解散,且已告解散的类别是注册撤销,已告解散日期为2015年6月19日。

第二条公开信息显示,公司编号为2516139,公司名称为HK XZJ Technology Co., Limited(香港芯知己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4月6日前,该公司使用名称为 HK XZJ Digital Co., Limited(香港芯知己数码有限公司),与第一条公开显示的中英文公司名称一致。但同样,该公司目前已告解散,且为注册撤销,已告解散日期为2019年1月18日。

第三条公开信息显示,公司编号为F0024293,法团名称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公司类别为注册非香港公司,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24日,成立地点为萨摩亚,已在2018年8月10日终止了香港的营业地点。

根据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公开信息,根据《公司条例》,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法团名称则指注册非香港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册内注册所用的本土名称或本土名称的译名。

也就是说,从上述三条公开信息中的公司成立及解散时间可知,成立于萨摩亚的境外公司在香港设立了营业地点,并于2018年4月24日在香港注册了非香港公司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后于2018年8月10日终止了香港的营业地点。

第四条公开信息显示,公司编号为2835738,公司名称为HK XZJ Digital CO.,Limited(香港芯知己数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31日,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状态为“仍注册”。此处的成立时间与招股书披露的时间一致。

由此可知,根据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公开信息,香港芯知己或成立于2009年6月18日,2015年6月19日通过撤销注册的方式解散。2017年3月30日,香港芯知己再次成立,是重新注册成立公司还是恢复注册?不得而知。但是2017年3月30日成立后,其于2019年1月18日再次通过撤销注册的方式解散。直到2019年5月31日,香港芯知己再次成立,目前为仍注册的状态。

而2018年4月24日,成立地点位于萨摩亚的境外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非香港公司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在香港注册成立不到四个月后,该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终止了在香港的营业地点。

显然,香港芯知己频繁解散再注册背后原因令人费解,而根据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信息,通过撤销注册将公司解散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据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公开信息,通过撤销注册、剔除注册、清盘三种方式的结果都是公司解散。其中,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注册来将公司解散,而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处长的权利,公司不可主动申请剔除注册。

这意味着,通过撤销注册来解散公司是由公司主动申请的。除此之外,申请撤销注册还需满足一些条件。

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公开信息,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其中包括:公司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即是说,频繁解散的香港芯知己,是从每次设立到解散均未开始经营,或是在每次提交撤销注册申请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而香港芯知己是否处于时而经营时而不经营的状态?犹未可知。

通过分析上述信息可知,关于香港芯知己的信息,艾为电子招股书、问询函回复、香港芯知己1官网、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多方表述“不一”,香港芯知己的信披真实性“扑朔迷离”。

而香港芯知己的信息披露为哪般?

具体来看,艾为电子披露的HK XZJ DIGITAL CO.,LIMITED(香港芯知己)的成立时间2019年5月31日,为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披露的香港芯知己数码有限公司频繁解散后最后一次成立的时间。但香港芯知己1官网披露的公司成立时间为2005年4月,三方披露出现“矛盾”。

另一方面,艾为电子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披露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的成立时间为2013年7月10日,注册地为SAMOA(萨摩亚)。而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显示,成立地点位于萨摩亚的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在香港注册了非香港公司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同时根据香港芯知己1官网信息,其与台湾至上电子于2013年7月在SAMOA(萨摩亚)成立了HK XZJ Digital Co.,Limited(SAMOA)。那成立于SAMOA(萨摩亚)的境外公司名称到底是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还是HK XZJ Digital Co.,Limited?

更令人费解的是,香港政府公司注册处(ICRIS CSC)显示,成立于2017年3月30日的HK XZJ Digital CO.,Limited(香港芯知己数码有限公司)的名称记录中,2018年4月6日公司名称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生效。但该公司为香港公司,并非成立于萨摩亚的非香港公司,并且该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解散(注册撤销)。

需要关注的是,根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艾为电子2015年开始与香港芯知己合作。

同时,艾为电子在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中,关于香港芯知己有两家公司,分别为HK XZJ DIGITAL CO.,LIMITED和HK XZJ Technology Co.,Limited,成立时间也与招股书、该公司官网等“打架”。信息披露真实性迷雾重重,艾为电子2015年开始合作的对象到底是哪一家?

至此,艾为电子经销商管理控制流程及制度或成“摆设”。

需要指出的是,据招股书,艾为电子采用经销为主、直销为辅的模式销售产品。2017-2019年及2020年1-6月,艾为电子经销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100%、100%、98.43%、84.07%。

同期,艾为电子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9.77%、97.54%、93.24%、93.11%。

同时,据首轮问询函回复修订稿,艾为电子称,公司建立了《经销商管理控制流程及制度》,通过签署《合作伙伴销售合同》、年度渠道政策备忘录等经销商管理文件方式,建立健全经销商管理模式。

但艾为电子披露大客户香港芯知己的成立时间,在各方公开信息上频频“变脸”。艾为电子是否建立了经销商管理控制流程及制度?能否识别合同签订中的风险?其是否存在与已撤销注册的公司签订协议、合同并进行交易的情况?种种问题,亟待解决。

资本市场的盛宴之下,艾为电子曾与多名前员工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大客户疑点重重,或成为其上市路上的“拦路虎”,未来将何去何从?尚待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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