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敲响“第一槌”
“现在开庭!”4月26日下午,时值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诉被告张某植物新品种权侵权纠纷案,敲响该院成立后“第一槌”。
图片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界面海南了解到,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起诉中称,其系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财政补助型事业单位,四川某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系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与四川某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签订的《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中就“隆两优1377”(母本:隆科638S×父本:R1377)的基本情况进行明确,即该品种是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深圳某金谷种业有限公司和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选育,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审定的杂交水稻品种,2017年通过国家审定。其中某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研究院拥有“隆两优1377”70%的品种权,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和深圳某金谷种业有限公司拥有“隆两优1377”30%的品种权。
2009年12月25日,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申请“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保护,2014年3月1日获得授权,属或者种为水稻,保护期为15年。2020年5月,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在三亚市崖州区发现被告张某利用“隆科638S”水稻母本繁育隆两优品种,遂向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三亚市行政综合执法局进行投诉。经三亚市行政综合执法局委托农业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与“隆两优1377”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
原告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遂于2021年4月 9日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木本“隆科638S”种子,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现有证据基础上,围绕被诉侵权种子是否侵犯原告主张保护的“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如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质证和辩论。双方控辩有序,紧扣争议焦点。法庭将根据查明事实经评议后择期宣判。庭审持续两个多小时。
据悉,该案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夏君丽担任主审法官。该院首聘的技术调查官——作物遗传育种博士、海南省种子总站高级农艺师张俊芳首次亮相法庭,参与诉讼活动,为法官查明该案相关技术事实提供专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