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成都今年以来查处野外违规用火案件27起,行政拘留4人
据@四川应急 消息,进入森林防火期,成都市不断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强野外火源治理,但仍有少部分人缺乏安全意识,存有侥幸心理,在野外违规用火。今年以来,成都市已依法查处各类野外违规用火案件27起,行政拘留4人,处罚款1.9万元。
案件一
彭州市村民宋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焚烧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通报
1月11日,彭州市村民宋某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焚烧枯树叶,堆烧面积约5平方米左右。因违反《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行政拘留5日。
相关法律法规重温
违反法规:《四川省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2021年全省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案件二
崇州市村民李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违规上坟祭祀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通报
2月9日,崇州市村民李某,在上坟祭祀时引起森林火灾,烧毁林地面积20平方米。因违反《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件的违法行为,对其依法处罚款4500元。
相关法律法规重温
违反法规:《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
在此,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们,要进一步提高森林防火意识,严禁一切违规野外用火。有关部门将持续保持严打严防严管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和打击违规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