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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时期加快无线电立法进程的几点思考

时间:2021-05-14 16:47:29 | 来源:通信产业网

原标题:“十四五”时期加快无线电立法进程的几点思考 来源:赛迪智库

【通信产业网讯】(赛迪智库无线电管理研究所 周钰哲)无线电频谱资源同土地、森林、水、矿产等资源一样,具有自然资源属性,均为国家所有;其应用广泛,在一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战略支撑作用。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均制定了较为权威的国家无线电法律。为发挥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重要战略价值、维护国家安全和权益,我国有必要加速推进更高层面的与无线电频谱资源地位相匹配的立法进程。

一、“十三五”时期无线电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重大修订。201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进行了重大修订:删除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适用的行政前置程序,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修改为“情节严重”,并增设了一个加重的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立足于当前我国治理扰乱无线电波秩序行为的现实需求,提供了更科学合理的量刑依据。

《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修订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于2016年修订后再次发布。根据修订后的有关规定,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也持续对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或废止,对一些原则性条款进行解释,并补充出台了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空白。

《民法典》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所属。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百五十二条中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原《物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了国家对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

二、“十四五”时期加快无线电立法进程需破解三大难题

滞后性严重。随着无线电技术的不断革新、相关产业的持续发展,无线电管理工作在实践中不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立法工作也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研究和调整。根据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对无线电频率划分的修订结果,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定期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但在无线电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完善方面,仍存在滞后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直到二十多年后,才完成首次修订。同时,对一些过时、老旧的无线电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及时清理和废止,与设立、修订工作同等重要。迄今为止,部分地方性法规仍未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进行同步更新修订。

体系性不强。法律法规体系一般具备从上到下、由高到低的层次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属性,我国也出台了《土地管理法》《水法》《矿产资源法》等,相应的较低层次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比较丰富,且几乎不存在相互矛盾和管理重叠问题。对无线电频谱资源而言,《民法典》虽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我国尚未制定高层次的法律规范,比如《无线电法》或《频谱资源法》。同时,一些具备较强约束性和较大管理范围的文件,其法律地位又较低,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仅是行政法规级别,侧重于监管,缺乏对产业和市场的指导与约束。

协调性较差。无线电频谱资源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不同行业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利用状况和管理方法各有不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中会涉及无线电管理内容,并体现在其相应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但侧重点各有不同,标准也未统一。这些法规规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级别相当,内容的关联性和一致性却较差。由于上位法缺失,部门之间在不同无线电业务的协调和频谱资源利用上产生了一些矛盾和困扰。随着时代变迁,我国现有的无线电法律法规体系与无线电频率资源的重要地位已不相适应,亟需上位法进行统一规范标准、明确部门职责、确立协调机制,参照其他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层次建立较为完善的体系结构。

三、几点建议

尊重三大立法原则。一是法治原则。在宪法框架下,无线电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内部和谐。下位法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同层级的法律法规等应相互补充,防止出现矛盾,法律空白要及时填补。二是民主原则。坚持立法主体的广泛参与,重视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对于难以推动的立法工作,可尝试举行公开立法听证会进行解决。三是科学原则。全方位开展立法理论研究,进行深入调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领域资源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提升立法质量,并做好立法质量评估工作。

充实立法人才队伍。一是大力引进法律专业人才,以全职或专家顾问形式参与立法工作,强化与国家立法部门的沟通。二是积极组织法律法规培训和讲座,培育一批“无线电+法律”的专业力量,进一步提升无线电管理从业者的法律素养。三是依托无线电管理支撑机构、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的人才实力,集思广益,开展广泛的无线电立法理论研究和调研。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在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电波秩序维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国外已有许多成功经验可资借鉴,涉及政府与市场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个人之间的协调办法。与无线电相关的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等国际法律文件,如《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无线电规则》等,可为我国无线电立法工作提供重要参考。我国其他自然资源行业也有着丰富的立法案例。参照这些经验,开展我国无线电立法工作将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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