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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举!香港与内地试点互认协助破产程序 保障投资人权益 优化营商投资环境

时间:2021-05-23 10:47:15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原标题:创举!香港与内地试点互认协助破产程序 保障投资人权益 优化营商投资环境

5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在深圳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以下简称《会谈纪要》)。为细化、落实《会谈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香港法院开展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司法协助。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了深港两地的企业破产重组领域和司法领域的专家,从破产管理人、债权债务人以及律师视角分析这一司法创新对于优化粤港澳投资、营商环境的价值及前景。

试点互认协助破产程序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介绍,近年来,在粤港澳大湾区和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中,深港两地互涉投资不断增多、经济融合度日益提高,企业在两地均有资产和负债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由于破产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破产程序效力范围无法直接及于对方,两地在应对互涉企业破产中面临较大困难和挑战。通过司法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破产中的债权债务问题,互认破产程序、破产管理人,加快出清“僵尸企业”和拯救困境企业,有利于畅通货物、人员、资本等市场资源的流动,稳定市场交易预期,提振跨境投资者信心,促进两地经贸合作,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

《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划定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为试点,试点地区有关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与香港互涉投资的规模、港资企业数量等因素,可以依据《试点意见》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香港依据普通法原则认可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

记者了解到,《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适用于两地之间具有相似性的集体性债务清理程序。其中,内地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重整以及和解程序;香港的破产程序,包括香港公司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自动清盘,以及经香港法院依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第673条批准、并经清盘进行的公司债务重组程序。香港法院对破产程序的管辖应当符合“主要利益中心”标准。债务人的注册地推定为其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同时,人民法院需综合考虑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判定。此外,要求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在试点地区存在营业地或者设有代表机构。

法院面临跨区域破产案件合作现实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历经4年的论证和磋商基础上,签署这一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会谈纪要》,其现实需求由来已久。

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合伙人卢林认为,《会谈纪要》的签署符合两地长期面临的现实需求。《会谈纪要》明确了内地法院认可和协助香港破产程序的其中一种方式:依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由其负责债务人在内地的事务和财产,两地管理人进行最大限度的合作。卢林自1994年开始深耕破产清算法律服务,在他看来,跨境破产实务中的一大难点是两地分属不同法系,破产制度差异巨大。他表示,在此之前,深港两地没有任何破产方面的司法协助安排,导致在破产程序中,如涉及两地资产的处置往往困难重重。

卢林说:“以我们身边的案子为例,一个内地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发现对其香港母公司有约2900万的应收账款。但当时两地尚未签署《会谈纪要》,故内地管理人向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其管理人身份并提供履职协助并无法律上的依据,导致该笔资产收回的预计成本高昂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最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放弃对该笔应收账款的追收。而在《会谈纪要》签署后,如再发生此类情况,管理人可以依据跨境破产协助程序追回该笔资产,从而能够提高其可偿债资金,甚至有可能让债务人脱离困境。”

而从香港方面出发,《会谈纪要》明确了两地法院互认破产程序的另一种方式:依申请允许香港管理人在内地履职。据安迈企业咨询公司亚洲区重组与破产业务董事总经理黄咏诗女士(Tiffany Wong)介绍,近20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无论是在香港还是海外上市,都有不少资产和业务运营在国内,比如在粤港澳大湾区有工厂或生产设备投资。而这些企业在需要跨境处理资产时,往往会面临着各种难题。“过去很多年来,许多公司选择在香港或者海外募资、融资。如果其主要资产和经营在国内,一旦其财务出现问题,出现资不抵债或者现金流短缺的情况,资产所在地与其融资架构,都和困境企业是否有条件与债权人商讨盘活其经营的方案,以致成功重组都有直接关系。”

然而此前,在两地的破产司法程序没有互认的情况下,香港的法院虽然可以委任专业机构担当一个公司破产管理人角色,接管公司资产,但当管理人来到内地的时候,内地的法院、政府机构以及公司法人仍然可能不承认管理人的身份。黄咏诗说:“这就给公司的破产和重组程序带来层层阻碍。因此,争取更大的确定性是同业争取的方向。”

基于此,黄咏诗认为,最高院与香港政府推动互认协助破产程序,也是基于十分迫切的现实原因。

深港联动,破产管理司法协助全面破冰

一系列典型案例标志着内地破产管理人对香港子公司全面行使权利的破冰。

2020年1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公布了一份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裁决,承认并协助执行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简称华信破产案)。这是香港法院继2001年承认并协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简称广信破产案)后,第二次承认和协助内地破产程序。

2020年6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称,香港高等法院作出裁决,认可深圳中院审理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公司案)的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管理人身份,并为该管理人在香港全面履行管理人职权提供司法协助。

一系列案例标志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与香港法院之间认可对方的破产程序效力,并提供司法协助的破冰。对于在大湾区内共同建立协调一致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的债务危机拯救机制具有重大意义。也为内地人民法院与香港法院开展跨境破产司法打下了现实基础。

在黄咏诗看来,这些案件也成为了推动香港和内地互认和协助破产程序制度革新的催化剂。未来,有内地破产管理人来到香港履行职务,需要向香港法院提供何种资料,可参考这两个案例。同时,《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也明确了当香港的破产管理人到国内履职的时候,要得到内地法院协助,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这对他们在内地的履职十分有帮助。

化解司法协助困境

香港与内地试点互认协助破产程序有什么意义,其影响有多大?

根据香港交易所公布的数据,2019年全年香港有23家上市公司被申请清盘,其中有许多经营和资产在内地的。黄咏诗介绍,在香港法律体系下,没有内地的破产重整或美国的第十一章法定重组制度,企业只有通过临时清盘去探讨重组的可行性。2020年有28家。2021年1月到5月有9家。虽然从数据看来尚且没有明显增加的趋势,但下半年鉴于《会谈纪要》的签署,是否会有明显的变化,值得关注。

(香港破产管理署公布的近年香港强制公司清盘案及破产案统计数字 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破产管理署)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留意到,2020年5月,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部官员从香港破产管理署了解到的情况表明,随着香港经济环境变差和失业率上升,香港破产和清盘个案数量将呈上升趋势。黄咏诗关注到一个趋势是:在香港被申请清盘的个案,大多数涉及中小企业,在2020-2021年间数量有所增加。

此外,她观察到的另一趋势是,前几年,在香港经济情况较好的时期,部分在国内有生产设备、应收款、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香港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财务问题,管理人在帮助他们寻找竞买家、做重组时,相对比较容易。而在近几年,国内加强了出境资金的监管,管理人在找投资人时变得相对比较困难。部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将股票质押给金融机构的,金融机构抵押资产拍卖出售也很不容易,重组的难度也相应增加。在黄咏诗看来,这一系列现状,直接降低了跨境上市公司出售公司资产的成功率,增加了破产重组的难度。

保障管理人权力和债权、债务人权益

在实际处理破产重组事务中,香港的管理人面临的阻碍也是多重的。《会谈纪要》和《试点意见》将发挥的作用将十分关键。黄咏诗表示,即便开了股东大会,通过了法人代表变更投票,但是如果法人代表不配合,不认可股东大会的决议,实际操作也会遇到很大困难。所以,尽管目前香港的破产管理人被香港法院赋予了处理资产和债务的权力,但在执行上面若遇到公司管理层不配合等多重阻碍。尤其是当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的情况,如果公司管理层不配合,甚至是阻碍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资产和管理,就更难以实现对公司资产的保全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黄咏诗认为,《会谈纪要》的落地将为两地破产管理人提供工作上的极大帮助。“往后,当我们被委任为破产公司的清盘人、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两地法院认可的程序,到两地的法院进行身份的确认。”同时,她认为,《会谈纪要》还体现了对境内外债权人更大的保障。

在年富公司案中,被申请破产的年富公司在香港的子公司有41亿元人民币对外贸易应收款项无人管理,香港银行账户中有约1250万人民币款项被冻结。一边是公司资产存在贬值风险,一边是债权人权益无法兑现。跨区域司法壁垒打破后,债务人、债权人的权益都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黄咏诗也表达了对《会谈纪要》签署后,完善政策施细则的期待。她希望未来深港两地的破产管理人在履职中,得到两地的各类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的配合。期待看到制度细则的进一步落实,可以使管理人在需要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税务部门以及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员等提供协助时,能够获得更坚实的法律依据和支持。

制度创新 、人才融合与优化营商环境

2020年11月,时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万国营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和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将破产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写进了清单中。

据万国营介绍,早在1993年,深圳中院就成立了全国法院首个破产审判庭;2019年1月,成立了全国首个破产法庭。近五年来,累计审结公司清算和破产案件935件,清理债务680亿元,清偿债权88亿元,安置职工14885人。深圳中院率先探索破产专业化审判、企业重整制度、破产财产网拍模式,探索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破产事务办理,探索跨境破产协作机制,率先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自香港回归以来,两地先后签署八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由于破产制度的显著差异,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在两地民商事司法协助中挑战最大、难度最高。卢林认为,通过两地破产协助机制,在内地破产法中引入主要利益中心地制度,对于中国破产制度是一个重要的创新。同时在两地先行探索跨区域破产协助规则,有助于进一步推进全面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

黄咏诗指出,深港两地在互认和协助破产司法程序上的先行先试,已经为两地破产司法领域的合作奠定了基础。目前,内地与香港的破产管理人跨地域履职时,都会借助当地律师和专业人员的帮助。她相信,制度的落地一定会促使香港和内地破产领域的专才进一步合作和融合。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香港的破产管理人多数拥有会计、财务背景,而内地的破产管理人往往由律师担当。内地的破产法创新比香港更快,这可能是源自两地司法制度的差异和破产相关政策的不同。但她相信,深港在破产司法制度上进一步的互认和协同,不仅是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制度的深度融合创新,也将带来两地法律人才、财务管理人才的更深层次的交流、合作与融合。

卢林表示,《会谈纪要》的签署还将对优化香港和内地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未来,《会谈纪要》将为债权人带来福音。此前,部分企业通过将生产成本和污染安排在内地,而将销售利润安排、转移到香港子公司,从而躲避清算的“不公平”做法可以得到清理。两地互认使香港和内地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处理变得可以预期,对粤港澳大湾区乃至未来试点地区以外的投资者来说,公平的投资环境,将直接带来营商环境的优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表示,以试点方式开展司法协助迈出了跨境破产协助实质性、跨越性的一步,是两地司法协助模式的首创之举,这必将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一带一路”建设、推进高水平开放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有利于香港更好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促进两地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两地建立跨境破产协助机制,有利于保护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利益,有利于破产清算和重整的高效、有序进行,从而进一步提振投资者信心,优化两地营商环境。

(作者:李婷菊 编辑: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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