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侨胞和港澳台同胞能回老家改建祖屋吗?福州农业农村局回应
“您们提出的允许海外侨胞和台港澳同胞对其自家房屋或祖辈、父辈房屋进行旧房改建的建议,除《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管理建设办法》(2011年)中有明确规定,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中央、省尚未出台海外侨胞和台港同胞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家乡危旧房改建的其他相关政策。”
近日,福州市农业农村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212102号提案(关于海外侨胞、港澳台同胞在老家祖屋危房改造工作落实的建议)作出答复。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介绍,中央、省有关文件都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对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明确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称,下阶段,该局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增强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部门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作衔接,依法履职,主动担当。二是强化审批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切实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加强宣传引导,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提高审批效率。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还表示,将长期关注中央、省有关政策,如果省里有进行相关改革时,该局也会积极向省里进行呼吁,解决您们提出的上述几类人员的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限制,满足其对老家祖屋进行危房改造的需求。待中央、省有关政策明确后,该局将严格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农村宅基地政策,做好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