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同仁堂”商标之争再起,北京同仁堂起诉天津同仁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8月13日,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同仁堂”)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对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商标字号侵权诉讼的声明》(以下简称为《声明》)。
《声明》中表示,“同仁堂”是拥有350余年历史的中医药老字号,“同仁堂”商标是国内第一个驰名商标,是中国“首批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国际商标。同仁堂是“同仁堂”字号的唯一合法承继者,是“同仁堂”商标的唯一合法持有人。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不具有同源关系,不是同仁堂的子企业或分支机构,也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
《声明》认为,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同仁堂的“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同仁堂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仁堂还表示,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同仁堂也正告其他侵权主体,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当经营,以免讼累。
虽然截止目前天津同仁堂并未回应,但《声明》发布同日,天津同仁堂官网上发布了一条企业动态,名为“天津市公安局、市工商联 ‘企业服务日’为老字号和谐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天津同仁堂的官网介绍到,天津同仁堂拥有“天津同仁堂”、“宏仁堂”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两个首批中华老字号,被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太阳”和“红花”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天津同仁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太阳)”系2006年商务部认定的 第一批“中华老字号”。
公司前身起源于清朝时期的张家老药铺,历史上曾使用京都同仁堂张家老药铺、天津京同仁堂和记、天津市同仁堂制药厂、天津市先锋中药厂、天津市第四中药厂、天津同仁堂制药厂等名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2002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2008年更名为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一直沿用至今。
招股书中强调,天津同仁堂公司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在尊重历史传承和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商品 和生产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企业标识,以及“太阳”、“津同仁”等合法注册的商标。
对比天津同仁堂和同仁堂可发现,两公司的商标确实有相似之处。此外,两公司的主营业务相似,天津同仁堂的招股书中公司名称及药品生产厂家名称中也多次出现了“同仁堂”三字。主营业务、商标、文字都有相似之处,的确容易让消费者产生混淆。
同仁堂表示,已对天津同仁堂提起诉讼。但值得注意的是,眼下正是天津同仁堂冲击IPO的关键时期。天津同仁堂在2018年就曾递交过在主板上市的招股书,并与2020年12月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文件。
这是天津同仁堂再一次上市,由主板改道成为创业板。深交所官网显示,今年6月28日,天津同仁堂递交了在创业板上市的IPO申请,该申请已于7月17日进入问询环节。
此次,天津同仁堂拟募资7.22亿元人民币,用于重点品种中成药生产建设、研发中心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营销网络扩建、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
另根据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问题15的规定,“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属于拟IPO公司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
因此,如果此次天津同仁堂在商标侵权案中败诉,很可能面临着就此终止IPO进程的结局。
此外,即使没有诉讼事件的影响,天津同仁堂的高销售费用也成为了业内质疑的重点。招股书数据显示,天津同仁堂2018年至2020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66亿元,7.44亿元,8.18亿元,平均每年增长约11.4%;同期净利润分别为1.43亿元,1.51亿元,1.61亿元,平均每年增长6%;同期净利率分别约为21.5%,20.3%,19.7%。
与此同时,天津同仁堂的销售费用也在逐年攀升。招股书显示,2018-2020年,天津同仁堂的销售费用分别为3.1亿元、3.54亿元、4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46.64%、47.56%和49.03%。相比之下,2018-2020年,天津同仁堂研发累计投入金额合计为6562.13万元,与销售费用相比相差甚远。
另外,天津同仁堂在冲击IPO前不久发生了一起股权转让事件。今年3月9日,天津同仁堂宣布正式进入上市辅导期,拟在创业板上市。3月22日,健康元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丽珠集团(000513.SZ)将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7.24亿元受让天津天士力所持有的天津同仁堂4400万股股份,占天津同仁堂股份总数的40%。
而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在IPO辅导期间出现持股5%以上的股东变化,且属于新增股东,或需向当地证监局提交重要事项备案。
今年2月5日,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也显示,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应当承诺所持新增股份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