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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社会热点 加大保护力度

时间:2021-11-25 08:48:29 |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原标题:聚焦社会热点 加大保护力度

深圳大学主办研讨会,30余位专家专题发言——

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视频搬运”的著作权法规制、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大数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等,一直是业界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日前,由深圳大学国家知识产权培训基地、深圳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共同主办的第十届“中国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研讨会”针对以上问题进行了集中研讨,来自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学术界、实务界共计30余位专家,分别就上述问题进行了专题发言。

话题一:探索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规制

标准必要专利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一般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限制。随着知识产权在各国的发展,多国立法开始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法之间的利益关系,既能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辛勤付出,又可以保证知识产权不被滥用。

中兴通讯知识产权风险控制总监魏莱表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合法的“垄断权”,但专利与标准的结合不能改变专利的性质。落实到专利许可纠纷,其本质上是一个私权的纠纷,而反垄断法的公法属性,决定了其目的是保护整体的市场竞争秩序,注重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规制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秩序的稳定。基于我国当前的政策环境和司法实践,以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所处的真实境遇,要处理好规范和发展的关系,以及创新和反垄断的关系,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权利人合法权利之间的平衡。

“从实践来看,即使权利人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上有100%的份额,也不代表其一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杜比公司高级知识产权顾问吴成剑认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其寻求禁令的目的是迫使被许可人接受不公平的高价许可费,其就很可能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诉讼多发的一些国家或地区,都没有剥夺专利权人寻求禁令的权利,而是通过颁布政策文件或者司法判例,对涉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进行限制,从而避免负有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RAND)义务的权利人通过禁令来胁迫一些善意的被许可方接受不合理的许可条件或者索取过高的许可费造成专利劫持。但是,反过来也可能存在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拖延谈判拒绝支付许可费的情形,造成专利反向挟持,从而阻碍创新。”传音公司高级知识产权经理文莉表示,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分析诉前及诉中双方谈判的行为、交付的内容以及报价等因素,确定双方的善意情况,从而确定权利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给予禁令限制非善意的实施人,最终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话题二:关注短视频相关版权保护

如今,短视频已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娱乐方式,因此,涉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保护问题尤为受到关注。

“短视频侵权问题由来已久,影视、动漫、综艺、体育赛事等都是侵权的重灾区。”腾讯公司法务部视频维护专家顾问李丹表示,短视频版权侵权具有严重危害性,如果长期被实时侵权、实质替代,版权方购买、自制原创作品的动力就会降低很多。长此以往,最终受到损害的不仅是版权方的利益,还有消费者的利益。

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庭二庭庭长邓丹云认为,互联网平台基于其分发的内容获得收益、享有权利,对应地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因此,针对特定内容建立过滤机制是可行的、必要的,建立行业统一的数字指纹识别技术就是一个不错的尝试。

“短视频所引发的版权争议,其实就是利益增值和分配分歧的结果。”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熊琦表示,长视频权利方和短视频平台可以考虑合作,平台之间采取许可、分账方式,以保证二次创作的合法性,最终让短视频市场、作品利用市场得到健康、良好的发展;让创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都从中获得自己的利益。

话题三:关注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成为经营者重要的生产要素以及经营者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如何通过现行竞争法加强数据保护成为与会人员热议的话题。

腾讯公司高级法律顾问张奇表示,网络爬虫爬取的数据从分类来看,既有资讯、视频等内容数据,也有地图、位置、商家信息等等运营性数据,还有点赞量、播放量、阅读量等交互性数据。未经授权的信息爬取,一般用于建立“山寨”网站等。如果对此类爬取行为不予规制,可能会损害创作者的合法利益,使得社会整体内容生产萎靡,消费者对优质内容的需求也就无从保障。

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法官钟小凯认为,群控“刷流量”制造的虚假流量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负向性流量,其不是通过一个一个经营活动产生的,带有不劳而获的性质,会贬损其他互联网市场经营者通过诚实经营获得的真实流量的市场价值。司法实践中,可以将其定性为虚假宣传行为,并相应地适用相关法条进行规制。

“关于数据竞争的规则,世界各国仍然处于探索过程当中。截至目前,采取个案当中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仍然是主要的解决方式。因此,我们应当避免在分析和解读在先案例的时候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不应在当前阶段就急着对数据竞争规则下结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认为,数据受保护的前提是其应该是特定化的,要具有商业价值和竞争利益,而且要具有可控性,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要具有可识别性。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孔祥俊认为,数据权益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具有很强的契合度。

值得关注的是,除上述热点问题外,与会专家还就惩罚性赔偿机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许逸楠表示,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目前司法审判的热点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例仍然相对较少,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惩罚性赔偿的基数难以明确认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徐俊提出,惩罚性赔偿是以预防为目的的,要充分考虑惩罚的必要性。在具体计算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时,以侵权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和逃脱责任概率为依据,追求“适度预防”为结果。(本报记者祝文明)

(编辑:田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