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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评丨银行存款“失踪”案频发,应引起监管高度重视

时间:2022-04-28 19:46:06 | 来源:红星新闻

作者: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莫开伟

4月28日,《华夏时报》披露了一个消息,山东青岛农商行即墨支行将青岛嘉莉宝家具有限公司卖地、卖厂房获得的1.1亿元补偿款(也是该公司在农行的存款),在嘉莉宝家具有限公司没有贷款抵扣合同、没有委托支付等任何手续情况下,就凭空将这笔巨款于企业获得补偿款的当天私自转到了9个收款方,尤其奇怪的是其中一笔1000多万元巨款转入了农商行即墨支行的自有账户。

农商行即墨支行这种私自转走企业存款的行为,被企业法人发现之后,经过企业法人多方反复交涉没有结果,企业最终无奈选择向当地金融监管机构控告,但事情至今一直悬而未决。

这则消息,无异于在公众的痛感神经上撒了一把盐。因为近几年,全国不少商业银行屡屡发生储户存款“被盗”而无缘无故的“失踪”案件,比如中信银行近3亿元存单神秘“消失”,中国工行南宁分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等等,极大地刺激了民众眼球。而最后这些储户巨款存款“失踪案”的始作俑者或为银行内鬼与外部人勾结作案、或为银行工作人员胆大而妄为之。总之,案件大都闪现着银行工作人员的“魅影”,这说明当前商业银行不仅员工思想教育引导存在严重问题,且在内控机制上也存在诸多可钻的漏洞。

比如此次青岛农商行即墨支行行长姜某作为管理人员,法纪意识十分淡漠,明知企业的存款转划需要经过企业授权才可为之,即便是偿还贷款也需要合同约定,将企业的存款凭空转给第三方更需要企业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实施,这两条“法律红线”无论是按照原来的《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还是刚刚颁布实施不久的《民法典》,都属于违法行为,因为划转企业或储户的存款,需要企业授权委托支付,还要经过协调,行使扣除、扣划等强制权,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国安机关行使(具体为人民法院、海关、税务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等等),其他单位无权行使。很明显,农商行即墨支行行长姜某的行为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是一种赤裸裸的侵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存款“失踪案”之所以屡屡发生,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根源在于现在商业银行重业务轻管理,尤其轻员工思想教育引导与职业操守的培育,使员工的不良思想苗头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最终引爆存款失踪的惊天大案;还有内控机制失灵没有真正发挥监控作用,以至于一些银行内鬼作案如入无人之境,屡屡得手。还有一条原因是金融监管机构在查处这类案件上也存在“心慈手软”现象,使得相关人员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整治,导致违法犯罪成本过低。

因而,对于存款失踪案件,金融监管机构应引起高度重视,对待这类问题的监管上,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企业(储户)立场上,因为这是金融监管机构是否监管为民、是否坚决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好体现,更是公正执行形象的最完美标志。同时要看到,如果对待银行存款失踪案件不能坚决严厉和快速公正地查处,会产生诸多的金融隐患:

一是会让更多银行机构对存款失踪案不能及时进行查漏补缺,也不能及时扎紧案件防范篱笆,未来这类案件还会可能发生,这对银行社会形象和经营声誉将产生巨大的负面冲击,最终让商业银行失信于民。

二是商业银行抓工作上仍然会沿袭过去那种重业务轻员工管理的倾向,不能将员工思想教育引导放在与业务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无法做到警钟常鸣,会使商业银行“好了伤疤忘了痛”,使存款失踪案恶性循环无法根除。

三是各种内控机制依然难以得到有效修补和完善,即便内控机制表面上严密但在实际操作中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只是流于形式的一块“遮羞布”。

比如此次农商行即墨支行姜某的行为虽然相关部门没有定性,但其行为已构成了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害企业向金融监管机构控告时,金融监管机构的做法还是有点欠妥当,相关人员仍然是避而不谈,不敢正视问题,遮遮掩掩,三缄其口,这样只能将问题推向更加复杂的局面,也让受害企业(储户)陷入更加痛苦的深渊,也会令全社会对金融监管机构能力的诟病和公正执法的质疑。这有什么可怕的,农商行即墨支行私自划转企业的存款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具有构成违法犯罪的所有要件,当地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理直气壮地为受害企业说话,急切地回应社会关切,这样才有利于趁早解决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争端和纠纷,消弭不同的声音,为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挽回负面声誉影响,使商业银行在全社会信任度不断提高!

编辑 陶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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