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分享一篇子女怎探视?“带孙费”要给吗?审理离婚家庭琐事,看法官怎判断,希望以下子女怎探视?“带孙费”要给吗?审理离婚家庭琐事,看法官怎判断的内容对您有用。
父母离婚,孩子的生活怎么办呢?这涉及到探视、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等问题。一方面是亲情,另一方面是家庭琐事带来的烦恼,让事情变得尤为复杂。清官难断家务事,涉及离婚后子女的家庭琐事,就更需要体察入微、细心审理了。
触屏亲情
●疫情之下见面难
跨国探视起纠纷
2013年,李先生与孙女士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女儿。2019年,孙女士向广州越秀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离婚。两名未成年女儿由孙女士携带抚养,李先生可每月探望两名女儿四次。不过,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探望方式、时间与地点。
李先生长期在希腊工作生活,因疫情原因无法回广州探望两名女儿。但亲情割不断啊,于是李先生向孙女士提出要求:如果他人在中国境内,则在每周日10时前从孙女士住处将两个女儿接走,于当天19时前送回至孙女士住处;如果他不在中国境内,则孙女士要协助他于每周日北京时间15时与两个女儿以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通话60分钟。
对此,孙女士不同意。她有她的道理:自己没有阻碍李先生行使探视权,现在两个女儿年龄较小,一个只有6岁,一个只有3岁,无法长时间静坐下来和李先生通电话,孙女士认为李先生的要求不合理。
女儿一定要探视,既然向孙女士提出要求被拒,那干脆去法院提要求呗。于是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定他探望女儿的方式及时间。
地点: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可于北京时间每周日10时至19时探视女儿一次,如李先生不在中国境内,则其可于北京时间每周日15时与女儿以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通话30分钟,所需费用由李先生承担,孙女士应予协助。
孙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李琳法官认为,婚姻可以终结,但亲情不能割裂。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定期探视,有利于增强亲子关系和子女健康成长。但在行使探视权时,应遵守双方约定或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时间、方式,从而减少另一方的顾虑;直接抚养人也应给予相应的配合,双方共同努力才能使子女体会到父母的关怀与爱护。
特别是疫情之下,见面难的问题困扰着无数异乡人。由于身处异国的李先生无法直接探视,法院将跨国父女间探望方式调整为更便利可行的网络视频、语音通话等形式,同时考虑到两个女儿现尚年幼,酌情调整通话或视频时间至30分钟,既保障亲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亦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高京)
有偿带孙
●外婆抚养外孙女多年
要求父亲支付“带孙费”
陈先生和姚女士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小陈,后来两人离婚,小陈由母亲姚女士直接抚养。2017年2月,姚女士因病死亡,年幼的小陈就跟着外婆李奶奶生活,小陈的生活费、教育费大部分由陈先生支付,李奶奶也承担了一定的费用。转眼间,小陈到了上初中的年纪,李奶奶为小陈就读某民办初中交纳了近万元学杂费,并要求陈先生支付,不料遭到拒绝。李奶奶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先生支付小陈教育费、生活费等必要费用。
地点: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成年孙子、孙女的父母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不负抚养义务。小陈系陈某与姚某的女儿。姚某离世之后,陈某作为小陈的唯一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李某对小陈不负抚养义务,其对小陈的养育照顾,系代替陈某履行抚养小陈的法定义务,其有权要求陈某偿付其代为抚养小陈所支付的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法院判决陈某付还李某代为垫付的教育费和生活费,并自此按月支付李某照管小陈的费用。
依据:抚养孩子本是父母的责任。生活中,为减轻子女的负担,祖父母经常自愿帮助照顾孙子女,由此也产生因祖父母代为照顾孙辈而追索“带孙费”的纠纷。祖父母照管未成年孙子女的行为具有人身属性,祖父母因照管未成年孙子女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当然也应具有身份属性,故基于未成年孙子女照管问题产生的纠纷应当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本案中,祖父母代为照顾未成年孙子女而产生的“带孙费”,是家庭成员之间基于社会生活、家庭生活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物,该请求权的基础法律关系属于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法律关系,应当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进行调整。
(杨喜茵)
探视之争
●父母对探望孩子方式有分歧
男方起诉要求逗留式探望
2018年11月,陈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小潼。2020年10月,陈先生和张女士感情破裂,办理离婚。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时约定,小潼归母亲张女士抚养,父亲陈先生享有探视的权利,每周可以和女儿相处一天,女儿满9周岁可偶尔和陈先生生活2天至3天,寒暑假可延长5天至7天,张女士有协助义务。
两人离婚后,陈先生想把女儿定期带回家相处,可张女士不放心,只让他看望女儿。双方因探望权履行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发生争议,陈先生于是诉至法院。
陈先生觉得张女士剥夺了他与女儿相处的权利,对女儿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他表示,虽然两人离婚,但是他希望可以有更多时间与女儿相处,给予女儿应有的关怀与教育,使女儿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张女士却十分担忧,要求看望式探望。张女士称,陈先生曾将女儿单独带走,此后女儿的作息规律完全被打乱,回家后还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和绿便现象,经常半夜哭闹不肯入睡。张女士认为,3岁内的孩子适宜看望式探望,陈先生及其家人可到张女士家中探视。张女士还请求在女儿三周岁以前不能由陈先生单独带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单独带出,必须经张女士同意且张女士在场。疫情期间,请求酌情减少陈先生探视的次数,将探视周期改为半个月一次。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判决陈先生每月探望婚生女儿小潼四次;探望在每周周六10时至18时进行,其中两次由陈先生到张女士家中探望,其余两次由陈先生在周六10时从张女士住处单独接走女儿小潼,18时前将女儿小潼送回张女士住处;两种探望方式轮流使用。该判决已生效。
依据:本案是探望权纠纷。现实生活中,探望一般可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抚养一方父或母以看望的方式探望子女。而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逗留式探望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深入了解和交流,但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而探望人也必须具有必要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以及良好的生活习惯。如果探望人存在酗酒、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者居住、生活条件差,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则应避免适用逗留式探望。
在本案中,陈先生不存在上述消极因素。让陈先生在固定时间段内以带走女儿的方式行使探望权,既能够了解和满足女儿生活上的需求,也能够平衡女儿对于直接抚养人即母亲的依赖,更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法院判决陈先生每月可逗留式探望两次,其余则仍采取看望式探望。(杨喜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