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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1月16日电 上实发展16日晚间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截图来源:上实发展公告上实发展表示,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新经纬注意到,2022年12月27日,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以及虚构交易以虚增营收,上实发展被上海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具体来看,上海证监局彼时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上实发展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发布临时公告披露,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实龙创”)未经审计的应收类款项合计约人民币26.15亿元,其中部分业务涉及融资性贸易,该类业务所涉及的应收类账款可能存在不可收回的风险。经查,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款项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披露重大风险提示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2020年12月15日,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与公司签订《收购东大名路815号(西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收购东大名路815号(东侧)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签订《收购东大名路 879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合同》,拟收购公司及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持有的东大名路815号(西侧、东侧)、879号地块房地产,三份合同总金额为9.3亿元。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3月31日才在《2021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订立上述重大合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上实龙创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通过虚增交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的情形,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实发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信息显示,上实发展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业绩方面,2022年前三季度,上实发展实现营收约20.22亿元,同比下降55.8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3亿元,同比下降129.91%。
二级市场方面,上实发展1月16日收涨0.31%报3.27元/股,现总市值60亿元。(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