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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指出,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作为数字经济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数据要素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数据交易更作为数据要素市场建构的关键一环,备受关注。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主席蒋颖表示,尽管目前各方对数据交易的重视程度颇高,但整体而言,还存在数据交易市场规模相对不大、数据产品的权属价值判断不清、数商生态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成熟、相关数据交易地方立法尚待完善、数据交易机构职能定位不清等问题,需要从推动顶层设计、完善数商生态、激励市场主体、合理布局规划四个层面着手解决。
四方面因素制约我国数据交易规模扩大
当前,全国各地建立了不少数据交易场所,例如贵阳早在2015年就成立了国内首家大数据交易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近年来也分别成立了数据交易所。但整体而言,数据交易的市场规模相对不大,且大量交易发生在场外。根据深圳数据交易所数据,2021年,中国大数据产业规模已达1.3万亿元,但数据交易市场规模估算仅为1500亿元,且大量交易在场外,场内规模仅占27亿元左右。南都大数据研究院2022年4月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场内交易在我国数据交易市场中所占份额不足5%。
蒋颖认为,究其原因有以下四方面:
从数据交易的本质来看,数据产品的权属价值判断不清。由于数据权属体系构建尚未形成共识,且价值难确定,可交易的标准化数据产品少,这些要素作为数据交易的基石,其价值判断不清制约了数据交易发展。
从数据的生态圈来看,数商生态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成熟。确保数据的质量与合规性,对于数据产品交易的活跃非常关键。当前,数据合规性由相关律所认定,但数据质量、算法适用性与准确性,缺乏进行背书的机构。
从数据的立法来看,相关数据交易地方立法尚待完善。目前已出台的《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仍属促进意见和指引,还需配套细则推进落地执行。例如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和数据资产定价规则,以及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尚未建立完善,需通过地方人大立法推动。
从数据的交易机构来看,数据交易机构职能定位不清。过去多年各地建立了多个数据交易机构,但缺少统筹的布局规划,出现同质化竞争现象,形成多个分割的交易市场,无法形成综合优势来发挥数据交易机构的作用,甚至多家机构终止运营或转变经营方向。
推动立法、完善生态、激励主体、合理布局
针对上述不足和挑战,蒋颖建议,从推动顶层设计、完善数商生态、激励市场主体、合理布局规划四个层面着手解决,逐渐形成买卖双方共识的价值体系,强化企业自身的意愿,提升整体交易市场活力。
顶层设计推动重要立法法规出台和落实。当前涉及数据交易监管的政府机构存在几方各司其职的现象,蒋颖建议,推动成立跨委办局的集中监管机构,牵头协调数据交易的整体监管工作。“‘数据二十条’以解决市场主体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导向,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蒋颖表示,“未来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完善数据产权制度立法的核心内容,如数据产权的性质、归属和内容,将‘数据二十条’中的规范表述转变为法律。”
完善数据交易商生态。数据经纪商能与交易所更有效率地互动,包括如何引导交易、如何撮合,并形成价格发现的机制。针对企业缺乏数据产品开发能力的情况,蒋颖建议,可以考虑把数据资产通过划拨转让托管的方式,委托经营,或者是自行成立一个专门的数据产品开发公司做专属经营。
激发市场主体参与数据交易的积极性。引导企业参与数据治理体系的实践和构建,培育专门从事数据治理的数据商和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不断完善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数商生态。为调动企业积极性,可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
统筹规划数据交易机构的设立。蒋颖建议,给予合理的交易机构市场布局规划和行业发展指导。厘清在发展、功能定位上的界线,避免同质化竞争,形成各具特色的交易市场,利用各自优势发挥数据交易机构的作用。
编辑:曹倩于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