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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儿子改姓,一对离婚父母就孩子抚养费问题闹上法庭。男方在庭审中认为,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不再支付抚养费”,且孩子随他人姓有伤自尊,于情于理自己都不应继续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他的解释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四川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诉讼案。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同时,按照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抚养费。因此,双方所签补充协议里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李某仍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李某所欠抚养费分期支付、今后的抚养费按月支付,并就如何探视进行了详细约定。
庭审:
男方拒付抚养费
辩称签了补充协议且孩子改姓伤自尊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女子刘某与男子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生育一子,孩子未满一岁时双方因感情不合到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儿子随母亲刘某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离婚后,李某均按期支付了抚养费。一段时间后,刘某再婚,并与李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孩子改随继父姓,李某不再支付抚养费。此后,刘某为儿子办理了改名,李某因此不再支付抚养费。
然而,几个月后,刘某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拖欠及今后的抚养费用。
庭审中,李某认为自己已协助前妻办理了孩子的更名手续,履行了补充协议的义务,且从传统角度出发,孩子跟随他人姓是有伤自尊的,加之补充协议的约定,于情于理都不应当继续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女方则认为,几个月前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男方还是应该继续支付抚养费。
调解:
双方达成协议
男方分期支付抚养费,并详细约定探视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与此同时,上述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还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且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父母不得因子女改变姓氏而拒付抚养费。因此,在该案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里违反法律规定的部分无效。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李某仍需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以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
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明理,李某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同时,李某也提出一个条件,因其爷爷刚刚去世还未出殡,按照习俗,要求把孩子带回老家祭奠曾祖父。
了解到李某的诉求后,承办法官从情理、法理及习俗三方面对双方进行了长达两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所欠抚养费分期支付、今后的抚养费按月支付,并就如何探视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刘某也在法官建议下,同意签完调解协议后立即赶回家协助李某接走孩子,回老家祭奠曾祖父。
延伸阅读:
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不会因离婚以及小孩姓氏改变而能够免除
父母离婚后,是否可以给子女改姓?子女如改姓,一方是否可因此拒付抚养费?对此,红星新闻记者也采访了多位专业律师,对此进行了详细解析。
1.“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对于此案,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柄尧做了进一步解读。他表示,抚养未成年人子女为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发生变化。同时,有关抚养费问题的协议,虽属父母双方意思自治范畴,但该意思自治只能对父母权利、义务进行约束,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即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利。
本案中,即使父母双方虽有“孩子改继父姓,不再继续支付抚养费”条款,但孩子仍可以自身名义请求抚养费之根由。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即明确:“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2.“离婚后,未经对方同意,抚养方无权为子女改姓”
对于离婚后孩子改姓问题,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即离婚后孩子改姓是可以的,但要经对方同意。未经过对方同意的,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
本案稍微复杂之处在于,对于子女更名,父母以协议方式明确:“孩子改继父姓,不再继续支付抚养费”,这说明该更名并非单方意思表示。现实中,单方改姓往往行不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即明确:“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名,一方擅自变更公安部门可拒绝办理。”这意味着,婚后子女更名,公安部门也需征求父母双方意见。本案中,男方虽不能以孩子改姓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但男方仍可以重大误解等为由,起诉要求孩子恢复原姓氏。
3.“补充协议内容对孩子本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四川省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冯骏律师表示,针对“孩子改姓,生父能否拒付抚养费”的疑问,法院已经释明了相关法律条款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除了这一概念外,还有就是姓氏的改变与否的补充协议,是否影响小孩主张生身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的问题。
冯骏延伸解读,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样就可以明显看出,父母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不会因离婚以及小孩姓氏改变而能够免除。
除了法院已经释明的“父母离婚不影响孩子仍是双方子女”的这一法律概念之外,冯骏还表示,针对孩子父母所签订的所谓补充协议,应该仅仅是父亲与母亲两方,并不涉及孩子。因此,即使是孩子的父母达成了补充协议,但因为小孩本身是有独立的权利要求,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且孩子为未成年人,尚不能够自主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该补充协议所有内容对孩子本人不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
李俊英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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